

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第一,犯罪的时间居然是“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最基本的作案时间都不清楚;
第二,介绍卖淫的人构成“介绍卖淫罪”,嫖娼的人却构成“强奸罪”;
第三,起诉定性是“轮奸”,最低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被告却被判5年,是“量刑畸轻”了。
文/本报记者 欧阳晨
连日来,一篇名为《史上最糊涂的审判——现代版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帖子,在新浪等各大论坛转帖。帖子指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人民法院在案件具体作案时间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竟然判定徐文胜等三名男子在“2008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犯下了强奸罪。
根据帖子的陈述,发帖者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不久前,他收到了别人寄来的一封邮件。邮件中,是东至县人民法院对于一起强奸案的判决材料。发帖人称,看完材料,他十分怀疑当案法官、检察官的法律水平,并认为这样的审判真的赶得上《红楼梦》里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了。
受用, 感谢.
可是我已经有好几次直接关闭了,应该怎么办呢?之前登录的用户还在
小站http://kkk.sjhcx.com/的SEO布局不知如何,请博主有空指点
来访既是有缘。。留下足迹再走
不错,感人,给力
不错也~~~~
就是,就是,现在的电影就看票房,完全没社会责任心
其实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应该淡定,平常心,平常心。
写的不错, 兔年快乐喽!!
哇,春节快乐, 这几天玩过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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